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62號聲請人三合歐化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樺 相對人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3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伊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已同意伊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通知、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對人同意領回書、相對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以6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188萬2,99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後上開假扣押債權業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因前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與假扣押金額相符,足見聲請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債權業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支付命令卷宗查核明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再行請求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