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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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誌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誌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誌毅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9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6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32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9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2年5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1年7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3│108年11│本院109年│109年5月5│本院109年│109年6月3│橋頭地檢│││二級毒│月,如易科│月15日12│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109年度執│││品│罰金,以新│時許│837號││837號││字第4062號││││臺幣1,000││││││(已執畢)││││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2│108年2月│本院109年│109年8月18│本院109年│109年9月23│橋頭地檢│││二級毒│月,如易科│11日15時│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109年度執│││品│罰金,以新│許│1398號││1398號││字第6391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3│藥事法│有期徒刑4│108年12│本院109年│109年9月22│本院109年│109年10月│橋頭地檢││││月│月2日16│度審訴字第│日│度審訴字第│21日│109年度執│││││時48分許│325號││325號││字第6736號││││││││││(編號3至8││││││││││,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4│藥事法│有期徒刑3│108年12│││││期徒刑1年││││月│月2日23│││││確定)│││││時39分後││││││││││之某時││││││├─┼───┼─────┼────┤││││││5│藥事法│有期徒刑4│108年12│││││││││月│月14日15││││││││││時54分後││││││││││之某時││││││├─┼───┼─────┼────┤││││││6│藥事法│有期徒刑4│108年12│││││││││月│月24日8││││││││││時許││││││├─┼───┼─────┼────┤││││││7│藥事法│有期徒刑3│109年2月│││││││││月│5日22時││││││││││10分後之││││││││││某時││││││├─┼───┼─────┼────┤││││││8│藥事法│有期徒刑4│109年3月│││││││││月│21日12時││││││││││許││││││├─┼───┼─────┼────┼─────┼─────┼─────┼─────┼─────┤│9│施用第│有期徒刑2│109年3月│本院109年│109年9月22│本院109年│109年10月│橋頭地檢│││二級毒│月,如易科│23日3時│度審訴字第│日│度審訴字第│21日│109年度執│││品│罰金,以新│許│325號││325號││字第6737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