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63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洪國旺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何元銘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並提出反訴起訴狀繕本乙份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