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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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灯茂 (原名: 黃燈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灯茂(原名:黃燈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供最新之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