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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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謝輝雄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謝文强
謝至菁 謝明治 謝省 訴訟代理人 劉景岳 被告 呂森妹
謝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 謝文諺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宗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判決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