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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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777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丁○○
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九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等涉有背信等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3044號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戊○○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94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被告戊○○等是否受有罪判決,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連帶債務之是否成立及損害賠償之金額,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