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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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86號債權人甲○○○○○○
ila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ila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0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法院及本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就本件為有管轄權法院之依據。
二、釋明本件聲請之準據法依據。
三、本件聲請狀及所附證明文件經中華民國於我國所設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