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聲請人田東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慶韋佑達 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慶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遞狀,業經貴院受理在案,現為了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故聲請貴院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依雙方間所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服務報酬,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是本件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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