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寶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鎖頭壹個、鐵鍊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寶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4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鎖頭1個、鐵鍊1條,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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