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 王清意 、曾十𤪼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二、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王清意、曾十𤪼,請釋明王清意、曾十𤪼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及聲請人最近二年每月實際支付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三、陳報配偶及受扶養人王清意、曾十𤪼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扶養人王清意、曾十𤪼,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姐妹),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之如何分擔扶養費,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
五、聲請人所有或佔有使用之汽機車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所有嘉義縣朴子市○○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房屋(門牌號碼: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埔49之37號)之最近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陳報本年度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以供釋明。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住所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即房屋貸款),如有,請表明其債權人姓名(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主營業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權數額、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表明訂定該約款,並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該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
十一、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包括民間債權人、地下錢莊等),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