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丁○○戊○○辛○○丙○○壬○○○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30,000元(即(1,040㎡+35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58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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