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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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9號抗告人 鄭致明 相對人 丁瑞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9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每月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利息,長久付不出來,誠意和解,房子由相對人全權賣,但他賣不出去,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9月9日向相對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9月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抗告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上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為證,經核無不合,法院自應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於抗告人所述因每月付參萬元利息,長久付不出來,誠意和解等語,乃屬於實體事項問題,於非訟程序中不得加以審酌。因此,抗告人以上揭實體事項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港子│港坪│105│建│995│10000分之126││││││坪│││││││├──┼───┼────┼──┼───┼─────┼─┼──────┼───────┼──────┤│002│嘉義市││港子│港坪│106│建│280│10000分之126││││││坪│││││││└──┴───┴────┴──┴───┴─────┴─┴──────┴───────┴──────┘┌──────────────────────────────────────────────────────────────┐│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314│嘉義市永│嘉義市港│住家用│64.5│││││││64│陽台│7.│平│全部│共有部分:港子││││康二街30│子坪段港│鋼筋混凝│8│││││││.5││3│方││坪段港坪 小段 35││││號4樓2│坪小段10│土造七││││││││8│││公││4建號面積:194│││││5地號│層│││││││││││尺││5.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