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告 汪添進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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