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 黃培林 代理人 黃小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2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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