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02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金聰呂百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金聰、呂百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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