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昭貴 上訴人即被告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6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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