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2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登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登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登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核符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 黃邦吉 受有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傷勢,且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本件事故發生,被告僅為肇事次因,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被告生活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簡字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559號被告 鍾登妙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
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登妙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11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南區新樂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60-1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同向行駛在前由外側車道切入內側車道之黃邦吉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黃邦吉受有頸部、下背部及右足挫傷、左小腿挫擦傷之傷害。 嗣鍾登妙 肇事後,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到場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供承其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黃邦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登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邦吉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照片18張在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情狀,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人受傷,足證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又本件送請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車禍發生原因,亦認「一、黃邦吉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變換車道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主因。二、鍾登妙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該會104年6月4日南市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益徵被告具有過失甚明。再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承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請依同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檢察官陳瑞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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