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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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蔭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蔭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市○○里○○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