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建成
陳明男 張慧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幸雄
葉瀞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