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建成
陳明男 張慧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幸雄
葉瀞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合法要件,原告於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固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然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為減縮聲明者,仍得僅依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而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核定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原告及反訴原告就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均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52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另核定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62萬8,344元、309萬4,562元確定在案。從而,本院113年2月17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已因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廢棄關於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而失所附麗,先予敘明。
三、然反訴原告於113年5月24日以民事減縮反訴訴之聲明狀變更反訴聲明第1項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1/3、面積58.58平方公尺之房屋,回復原狀返還反訴原告葉瀞文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揆諸首揭說明,祇以反訴原告請求判決範圍即民事減縮反訴訴之聲明狀減縮後之聲明,據以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復參酌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52號裁定意旨,系爭不動產均於59年1月31日建築完成,為鋼筋混凝土造,總面積各為8
7.88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第25頁)。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等規定估算,系爭不動產於112年12月14日起訴時之現值各為94萬2,516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52號卷,第107頁)。而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第1項減縮後請求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1/3,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萬8,344元【計算式:94萬2,516元×1/3×2=62萬8,344元】,而反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前段聲明,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前回溯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分別為81萬7,994元及39萬1,536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自應併算入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至前述反訴聲明第3項後段請求自113年2月2日起至康寧大廈管委會等5人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葉瀞文2萬0,148元,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基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萬7,874元【計算式:62萬8,344元+81萬7,994元+39萬1,536元=183萬7,874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52號民事裁定核定為62萬8,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3,830元。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萬7,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及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日期紀元均為民國,面積單位均為平方公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建築式樣房屋層數、主要建築材料及主要用途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989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住家用1層樓:55.62總面積:87.88騎樓:32.261/3 黃愛美 1/3 林郁城 1/3葉瀞文2992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住家用1層樓:55.62總面積:87.88騎樓:32.261/3黃愛美1/3林郁城1/3葉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