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7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7310號聲請人 溫士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育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