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戴克地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宏元 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自明。查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嗣雖補提委任狀,但已在本件訴訟終結以後,自不生合法委任之效力,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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