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東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東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東暉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