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靜如 債務人 吳阿金
一、債務人吳阿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昱炫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湯雅庭 前就讀明德高中邀同案外人 湯添成 及案外人吳昱炫原名 吳秀絢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41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吳昱炫原名吳秀絢已於98年11月18日辭世,債務人吳阿金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案外人湯雅庭自民國106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66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阿金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阿金│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45668││8月01日起│2月05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阿金│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668││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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