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行、第八行內關於「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行、第八行內贅載「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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