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13號原告新京貿易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黃明正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光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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