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吳玉英 律師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何岳儒律師複代理人吳玉英律師
康文彬 律師被告 吳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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