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元月二十五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法矯司字第○九六○九○五三五三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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