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21號),聲請限制住居或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鎮○○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2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現被告罹患氣喘併急性呼吸衰竭等症,經亞東紀念醫院發給被告家屬病危通知單及診斷證明書,而據該診斷證明書記載為被告到院時無生命徵象(經急診治療後恢復心跳);氣喘併急性呼吸衰竭,經本院裁定提出新台幣十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惟因被告係單親家庭,家境清寒,二子在學,無力繳納保證金,基於人道,為此聲請限制住居或責付,以便外出就醫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被告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住桃園縣○○鎮○○路○○○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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