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被告 王雪玉
李天成 洪文証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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