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筆
陳忠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下稱被告)陳文筆、陳忠立
2人於民國106年9月1日1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旁之「天冷檳榔攤」內飲酒後,因一言不合,雙方言語衝突,被告陳文筆竟基於傷害犯意,以拳頭毆打被告陳忠立臉部及身體;被告陳忠立亦基於傷害犯意以拳頭反擊毆打被告陳文筆身體,致被告陳文筆受有右臂挫擦傷之傷害,被告陳忠立則受有雙側眼眶挫傷、腫痛、咬合疼痛、左前胸挫傷、鎖骨挫傷、右側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見本院卷第28、2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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