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興
沈錦榮 沈湖 沈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閃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