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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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4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閎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閎繽(原名: 蕭永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