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26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候世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依台端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債務人為候世明並非 侯世明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候世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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