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告林○○訴訟代理人 林旭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告 郭宅奇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即將終結, 爰依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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