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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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4號上訴人 曾美郎
蔡紅柿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4,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