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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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朱豐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凌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朱祥根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109度重上字第7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32,18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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