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從智 上列聲請人與 劉中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如是主要借款人,為何是以連帶保證人名義簽立借貸契約書,及得請求債務人支付新臺幣170萬元之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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