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1月17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569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4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