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