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7,100元│已扣除溢繳1,660元│├───────┼─────────┼─────────┤│合計│17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