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稅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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