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9月9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1.13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1,844,891元。(2)1,75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0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
1.87%),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1,492,973元。(3)55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9月15日起至101年9月15日止,每1個月1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9%),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200,802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6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四)又查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甲○○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44,891元│99年7月15日起至│百分之1.137│99年8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492,973元│99年5月15日起至│百分之1.87│99年6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00,802元│99年5月15日起至│百分之2.9│99年6月1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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