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881號原告合原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被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