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7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劉義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附表(建號門牌有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