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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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毛重零點貳陸捌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鴻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物品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定中心鑑定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九十年三月六日(九0)綱得字第0二八二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律規定相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