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 司家 暫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暫字第56號聲請人 劉義和 相對人 鍾莉芳 關係人 賴思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近日因接獲其子劉家『榮』遭加害人賴思勇撞擊死亡消息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近日因接獲其子劉家『輝』遭加害人賴思勇撞擊死亡消息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