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58號聲請人 曾義崴 上列聲請人曾義崴因與相對人 李國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義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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