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恰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恰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