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860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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